胡廷梅
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有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但如果保险人将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作为免赔条款,保险人是否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可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赔条款无效呢本文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否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一、保险人对免赔条款的法定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审查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免赔条款字体加大加粗套黑或颜色突出,一般被法院视为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字或盖章一般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并获得了投保人的确认。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变化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目的可以看出,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明显有所降低。同样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赔条款,解释二之前投保人可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抗辩免赔条款无效,并可以获得法院支持;但解释二之后,投保人还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抗辩免赔条款无效,则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能当然的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保险人可以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约定在保险责任内,也可以约定在免赔责任内,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并不等同于保险免赔责任,即免除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有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的倾向性。众所周知,法律、法规博大精深,就是专业的法律人也未必知晓所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别说要求投保人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知悉。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往往会列明几个比较常见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最后都有一个庞征博引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往往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源,笔者认为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可以减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完全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有不妥的,特别是对兜底条款应要求保险人明确列明免赔事项,对未明确列明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赔的应区别对待。
四、投保人应注意的风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后,其实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时要注重对免赔条款的理解和知悉,特别注意免赔条款中是否有兜底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尽可能的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免赔责任,目的在于减少、打击违法违规,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更加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在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应不为之,在不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而为之,这就将面临拒赔风险。
作为保险人,尽管司法解释二明确说明义务有所降低,但从商业利益、商业信誉考虑,尽可能的收集罗列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将法律禁止性规定明确列明在免赔条款里,尽可能避免兜底性条款引发保险合同纠纷。